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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法拍屋代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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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 : 2770萬元 (流標)
第二拍 : 2216 萬元 (流標)
第三拍 : 1773 萬元 (115.06.17)
第四拍 : 萬元 (預估價未確定)
來電敬請指名: 范代書
筆錄內容 :
●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114年11月5日履勘時,在場人蔡潘0英稱有漏水,與109年查封時相同,即其向債務人李0富承租,查封時租約早已到期未另行簽約,為不定期租賃。第三人蔡潘0英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惟尚未確定),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租命令有人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
2‧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12.9,無受理火災案件。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宇字第141998號,拍賣抵押物》